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有权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包括对数据进行清洗、变换、聚合、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形成衍生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有权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各类主体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