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适时开展满意度测评。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