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适时开展满意度测评。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