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行道树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行道树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