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行道树及其设施,有权对损坏行道树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