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永久性拦河闸坝;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的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