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航道、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港口项目的统筹和研究论证,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建设时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