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航道、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港口项目的统筹和研究论证,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