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依法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确保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负责方案实施,承担所需费用。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