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监督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农村集市开办者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入场经营者档案;

(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设置信息公示栏;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

农村集市中食品摊区的管理,按照本条例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