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九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农村集市开办者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一)建立健全入场经营者档案;(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农村集市中食品摊区的管理,按照本条例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