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

(二)定期对食品摊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食品摊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五)建立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属于其他被指定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等户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