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并确保设备及其放置地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省外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在本省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每台设备的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备案编号、联系方式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