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核准证,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核准证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鼓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