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食品选品推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核准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食品销售者主页面或者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鼓励食品配送人员对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