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关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者专区存放,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盛放容器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