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智慧化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