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Chapter 3 品种审定与登记Article 20In force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