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街工地设置实体围挡,堆放的工程渣土、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实体围挡的高度;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二)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

(三)工地出入口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避免污染道路;

(四)工程竣工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整,达到地平场净;

(五)工地内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