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本宗教教义教规,应当撤销资格的。
宗教教职人员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或者死亡的,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宗教教职人员被撤销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宗教团体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