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上牧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5,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与海上牧场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以及海域使用等活动,依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海上牧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统筹发展多种海洋渔业相关产业,形成区域性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渔业模式,包括人工鱼礁建设、近海增殖养殖、深远海养殖、陆基配套、服务保障等。
发展海上牧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产业创新、陆海统筹、融合发展的原则。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综合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用地用海的规划、保障和确权登记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上牧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海事、海警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根据省海上牧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海上牧场发展规划。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上牧场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用海给予支持。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届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上牧场经营者的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未经海上牧场经营者允许不得进入海上牧场确权海域内采捕水产品。
对非营利性通航、公益性调查监测、科研教学等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海上牧场经营者不得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海上牧场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向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鼓励海上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转业渔民。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渔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养殖容量评估,为海上牧场经营者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密度提供技术支撑。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加强对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海上牧场经营者合法、规范、安全经营。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打造智慧型海上牧场,推动海上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海上牧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上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上牧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灾害预防和抢险救援工作。
海上牧场的建设活动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海上牧场平台是具有渔业生产服务、看护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休闲渔业、安全救助等多种功能的海上综合服务平台。
(一)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大风、大雾、台风、雷电、强对流预警信息的;
(二)浪级达到大浪级别的;
(三)其他实际气象、海况无法保障登乘安全的。
当气象、海洋主管部门、单位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装备设计载荷时,所有人员应当撤离。
海上牧场经营者不得违反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停航公告,或者穿越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向海上牧场平台运送登乘人员。
海上牧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临时登乘人员安全,建立人员登离台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海上牧场经营者在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海事、海警等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海上牧场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鼓励海上牧场经营者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交流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等渔业资源养护活动,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海上牧场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海上牧场保险模式创新,探索开发海上牧场新险种,增强海上牧场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