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