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海上牧场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依法办理养殖证。新增养殖用海的,养殖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等基本事项应当与不动产权证书保持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养殖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海上牧场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向开放水域投放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