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重点保护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二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

(三)三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

(四)四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的具体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