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保护建筑标志。

重点保护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

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形式和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