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保护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重点保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重点保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