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二条有效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保护建筑标志。重点保护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形式和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