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青木川名镇环境协调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桥梁、古树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