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前,应当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提供便利。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暂停供气,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