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6年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实现通信功能的设备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实施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Chapter 2规划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时,涉及通信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内依法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并符合生态保护、文物安全的要求。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
(二)公园、广场、旅游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地下综合管廊,以及机场、车站、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
(四)住宅小区、城镇住宅建筑、商务楼宇、传统边贸点、边贸市场等;
(五)其他存在通信网络覆盖需求且需要建设通信设施的建设项目。
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网络覆盖需求以及建筑物结构等条件,预留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空间。
通信基站周围的组织和个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重新监测。
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通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
Chapter 3安全保护
违反前款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通信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保障能力,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抢险任务的车辆,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抢险提供便利,不得阻挠通信设施抢修、抢险车辆以及人员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抢险现场。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或者倾斜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改动或者迁移通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不得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标准。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升放风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低空漂浮物体,或者设置可能干扰通信质量的设备;
(三)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埋有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五)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或者其他物品,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攀爬基站、杆塔;
(七)未经批准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擅自切断通信设施电源、电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被检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举报危害通信设施安全违法行为,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奖励。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通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以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二)通信线路:包括通信光(电)缆、电力电缆、配线、交接箱、分(配)线盒、管道、槽道、人井(手孔)、杆路(电杆、拉线、吊线)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以及标石、标识牌、井盖等附属设施;
(三)通信配套设施:包括通信铁塔(含铁塔基础和平台)、铁架(含支撑杆、增高架、楼面抱杆、拉线)、天线(含收发信天线、馈线、天线外罩、天线支臂)、信息传感设备,用于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电源室、设备间、机柜、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太阳能板、油机、变压器、防雷接地设施、走线架、馈线窗、爬梯、消防设备、技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