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以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二)通信线路:包括通信光(电)缆、电力电缆、配线、交接箱、分(配)线盒、管道、槽道、人井(手孔)、杆路(电杆、拉线、吊线)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以及标石、标识牌、井盖等附属设施;
(三)通信配套设施:包括通信铁塔(含铁塔基础和平台)、铁架(含支撑杆、增高架、楼面抱杆、拉线)、天线(含收发信天线、馈线、天线外罩、天线支臂)、信息传感设备,用于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电源室、设备间、机柜、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太阳能板、油机、变压器、防雷接地设施、走线架、馈线窗、爬梯、消防设备、技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