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落实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重大问题,支持农牧地区、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等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