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预收资金管理和经营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纳入备案管理的经营者,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存管、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信托或者公证提存等方式对预收资金进行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制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收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经营者可以采用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相应预收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