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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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3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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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6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的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统一的式样制发。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全体会议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印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席团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答复不了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三个月内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组织代表活动时,应当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待和处理他们的来信来访,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可以推选一至二名代表为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每年至少活动两次。代表小组每次活动的内容,由代表小组组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积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代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根据安排,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视察、专题调研。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要求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列法律规定的措施执行期满或者依法被解除,代表在任期内需要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研究决定是否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代表小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请求;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原选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大会决定接受辞职的予以公告,并通知其原选区。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书面提出;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书面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罢免代表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必须获得全体代表或者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到原选区主持。可以召开选区选民大会,可以设投票站,也可以采取流动票箱的方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表决有效;原选区过半数选民赞成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