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全体会议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印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席团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情况特别复杂,会议期间答复不了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在闭会后三个月内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