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承诺给予土地政策的书面协议,符合签订时的法律法规,且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法按照协议提供原土地的,应当通过补偿损失或者双方依法签订协议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但已有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