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处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消防审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前端环节的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补办手续。

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涉及土地使用年期的,由设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实际建设情况确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下,拟供应土地可带建筑物一并进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建设时的建筑规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证缴分离”,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者核实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