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作出的政策承诺,市场主体已经按照协议(合同)、备忘录、文件、会议纪要等履行全部义务,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法兑现的,应当依法依规以现时市场评估价,通过资产冲抵等方式予以解决;因政府原因导致市场主体仅履行部分义务的,应当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解决。
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当事人依法依规协商处理,并签订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