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公开进行:

(一)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酒店、办公、金融和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同一宗用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和要求。

除商品住宅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