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市依法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除国家规定可以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或者通过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相关费用,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及时足额缴纳或者兑付。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