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按照规定保障耕地管护费用,制定耕地管护实施方案,落实镇、村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责任。加强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