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引导各类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