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5,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8月29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有关文物、档案、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重大事件发生地、重要人物活动地、精神资源形成地等旧址、遗址;
(二)重要党史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墓地和殉难地;
(三)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建立的纪念场馆、烈士陵园或者纪念构筑物、标志物;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文电、声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等;
(五)具有代表性的其他实物。
县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公开公布、督促检查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推动相关的公共文化和红色旅游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与英雄烈士相关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开展档案文献中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体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对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一)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产权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权属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未指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当明确红色文化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一)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根据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区域,设置包含保护名称、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的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因红色文化遗存保护需要,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三)刻划、涂污、破坏、损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识;
(六)违规使用水、电、气、火等;
(七)设置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标志标识、广告等;
(八)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游艺、表演等活动;
(九)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管理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红色文化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
商圈、房地产、文旅融合综合体等项目开发,应当尊重红色文化遗存精神内涵。
红色文化遗存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抵制庸俗化、娱乐化,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鼓励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单位结合公众需求,灵活设置开放时间,打造多元传播平台,宣传展示红色文化。
社会公众在展览展示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庄严肃穆,举止文明,衣着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