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建立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人员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