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履行运营服务协议,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用户实名制登记,与用户依法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二)配备保障运营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地、车辆维护和集中充(换)电等场所及设施;

(三)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四)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维护、消毒、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

(五)运用卫星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将车辆投放、租用、停放、回收等信息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实施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服务不规范的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限制其车辆在当地投放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