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租赁电动自行车总量调控规模,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确定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明确运营服务区域和期限、车辆投放数额、运营服务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取得的车辆投放数额范围内对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号牌实行有效期管理。

取得车辆投放数额的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悬挂专用号牌后,方可将车辆投放用于租赁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