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市政服务等特定领域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台账;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五)督促驾驶人使用专用号牌车辆和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性能,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充电;
(六)发现驾驶人非法改装车辆的,应当督促其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七)制定、实施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驾驶;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