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确保驾乘人员均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停止信号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或者待驶(转)区内有序等候;

(四)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五)不得有车把挂物、手中持物、手离车把、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六)不得牵引动物或者推拉、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不得有酒后驾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八)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行驶;

(九)不得驾驶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不得使用有效期届满的号牌、行驶证;

(十一)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交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