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