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