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